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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活动快讯 -- 维权专题

广东省洗衣洗涤消费争议解决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公正、公平、及时有效地解决洗衣业服务中,消费者和经营者因服务质量和价格引起的各种争议、纠纷和投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东省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洗衣洗涤业服务的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争议可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营者照实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一)造成被洗涤衣物损坏,无法正常使用,或虽能正常使用,但严重影响其原来的外观效果的。
    (二)造成被洗涤衣物丢失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营者不负赔偿责任:
    (一)非因经营者的过失造成被洗涤衣物损毁或丢失的;
    (二)因被洗涤衣物自身的质量瑕疵造成的损坏;
    (三)消费者的原因造成被洗涤衣物损毁或丢失的;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照实赔偿标准为:
    (一)全新未使用过的被洗涤衣物,按消费者购买时的正式收据或发票金额赔偿。消费者不能提供购买被洗涤衣物正式收据或发票的,按被洗涤衣物一个月前的市场价格赔偿。
    (二)使用未超过三个月的被洗涤衣物按其实际损失赔偿;使用超过三个月的被洗涤衣物的赔偿,按年折旧率 25 %、逐年递增的标准执行,但折旧率最高不得超过 70 %,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三)被洗涤衣物的赔偿一般以单件计算,无法拆开的套装,衣裤比例为 6 : 4 。

    第六条 经营者洗涤的衣物未达到洗衣洗涤行业衣物洗涤质量标准或消费者与经营者事先约定的要求的,经营者负有返工的责任。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营者应全额退还消费者所付的洗涤费。
    (一)经营者洗涤的衣物未达到洗衣洗涤行业衣物洗烫质量标准或消费者与经营者事先约定的要求,消费者不愿经营者返工重洗的。
    (二)经营者洗涤的衣物经返工一次仍未达到上述标准要求的。经营者因此给消费者造成其它经济损失的,赔偿消费者的实际损失。

    第八条 被洗涤衣物由约定交货日起计,超过三个月逾期不取的,每件衣物每天加收保管费 1 元,超过半年消费者仍未取回的,衣物损坏或遗失,经营者不负任何责任。

    第九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因质量问题产生争议,需经有关部门鉴定的,其鉴定费由提议方垫付,责任方承担。

    第十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产生争议后,可自行和解;可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诉;或向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和广东省工商联广东洗衣洗涤业商会申请调理;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工商联广东洗衣洗涤业商会和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起草、发布,并负责解释。

广东省黄、铂金制品消费争议解决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经营黄、铂金制品“售后服务”的基本任务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东省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黄、铂金生产经营的企业可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实行谁销售谁负责售后服务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的合同,不得免除本办法的“售后服务”基本责任和义务。如果销售者不能履行责任和义务,则应由生产者承担。
    第四条 本办法是履行售后服务的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基本售后服务”)。如果销售者和生产者不履行其承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办法鼓励生产者和销售者制定更有利于消费者的“售后服务”承诺。
    第五条 “基本售后服务”的内容为“三包”。即:包修理、包更换、包退货。
    第六条 “三包”有限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善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或严重影响外观外,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享受“三包”售后服务项目。
    第七条 黄、铂金饰品自销售之日起七天内发生以下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修理、换货或退货。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一)黄、铂金饰品夹杂或质量不足的;
    (二)黄、铂金饰品的外观有砂眼、暗缝或断裂的;
    (三)因结构缺陷而影响正常使用的;
    (四)黄、铂金饰品的表面漏镀、挂渍、锉刮痕、锤痕影响外观的;
    (五)手镯类装配失灵、结构不牢固,影响使用的;
    (六)经法定授权部门鉴定为不合格商品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为消费者退货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 黄、铂金饰品自销售之日起八至十五日内,发生本办法。
    第七条 所列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修理或换货。换货时原则上不低于原货重量 , 换货重量超过原货重量的,超过部分的重量、成色按换货当日牌价计价。
    第九条 黄、铂金饰品自销售之日起,凭销售发票保修一年,所修饰品成色、重量、品名须与发票内容相符。
    第十条 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
    第十一条 售后经鉴定的制品发现成色不足,从鉴定报告出具之日起十天内,由消费者凭发票和鉴定报告选择退货或换货处理。
    第十二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质量问题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相同类型、成色一致的制品,超过重量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办理 . 或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
    第十三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
    相同类型饰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它类型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给予以退货;有相同类型制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退货按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第十四条 在“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如遇法定假日,则按法定假日天数顺延。
    第十五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实行“三包”,但可以收费理:
    (一)无有效凭据或有效凭据与所修饰品内容不符的;
    (二)非承担“三包”经营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三)使用不当,保管不善造成损坏的;
    (四)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
    第十六条 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破产、倒闭、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广东省金银珠宝检测中心受省消委会和广东省黄金协会委托为本办法实施中的黄、铂金制品的质量争议检测单位。
    第十八条 消费者因产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委员会、省黄金协会和其它有关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消委会、广东省黄金协会起草、发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03 年 8 月 15 日 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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