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莞市消费者委员会章程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东莞市消费者委员会是经东莞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成立的全市性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
团体。
本会宗旨:依法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指导消费者合理、科学消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第二条 东莞市消费者委员会实行委员会制度,由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市辖各镇(区)消费者组织推举
的委员组成。
第三条 东莞市消费者委员会接受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接受中国消费者协会、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的工作
指导,并指导本辖各镇(区)消委会分会的工作。
第四条 东莞市消费者委员会依法维护消费者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广东省实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利。
第五条 东莞市消费者委员会在工作中与工商行政管理、商品检验检疫、质量技术监督、物价、卫生、
建设等部门以及司法机关、新闻媒介保持密切联系,并得到它们的协助和支持。
第二章 职 能
第六条 东莞市消费者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和《广东省实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履行法定职能。同时,还应做到:
〈1〉宣传国家有关消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开展国民消费教育,引导消费者合理、科学消费;
〈3〉帮助、促进企业、行业诚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本会在履行职能过程中遵循非商业性、非营利性的原则,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
和服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东莞市消费者委员会的领导机构是全体委员会议。委员会议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会长、副会长;
〈3〉聘请名誉会长;
〈4〉审议委员会工作报告;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全体委员会议须有三分二的委员(或委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或委员
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全体委员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或延期召开。
第九条 委员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全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条 委员会不设常务委员会。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会议行使委员
会职权。会议职权是:
〈1〉执行委员会的决议;
〈2〉审议通过委员的调整增补事宜;
〈3〉决定本会工作机构的设立,领导相应机构开展工作;
〈4〉讨论决定其他事项。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会议不定期召开。
第十一条 委员会设立办公室为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干部,开展各项工作。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管
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及办事机构,并向会长负责。
第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由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提名推荐,按照章程规定程序进行选举、任免。秘书长、
副秘书长由会长提名,在委员会上通过。
第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全体委员会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会议;
〈2〉检查委员会决议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其他由会长负责的事宜。
第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所属相关机构和依法成立的各级组织开展工作;
〈3〉 受会长委托,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4〉 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5〉 处理其他日常业务。
第十五条 委员、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期满可连选连任。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各委员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承担委员会的工作。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六条 东莞市消费者委员会的经费由市人民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十八条 本会的资金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资金属于国家划拨或社会捐赠的接受审计机
关的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2年11 月 29 日全体委员大会表决通过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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