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中国,消费者群体广泛而庞大,但力量却是分散而弱小。消费易,放心消费难。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仿佛有一条天然的鸿沟。
中国消费者协会借政府之力,应改革东风而生,成为一道越来越举足轻重的桥梁。东莞是经济大市,也是消费者大市。经东莞市人民政府批准,东莞市消费者委员会于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成立。委员会经由东莞市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及各方面的消费者代表协商推举产生了三届委员会,现任委员六十七人,会长一人,副会长四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二人。下设32个分会。十年来,东莞市消费者委员会贯彻中消协每年确定的年主题精神,广泛动员和合作,逐步形成一个全社会共同关注、重视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新局面,同时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基础上,总结历年来大量的工作经验和教训,与时俱进地细化了消费者委员会的众多职能,开拓创新地开展多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概而言之,可用“三无”、“三有”分述如下:
(一) 使消费者从“无知”到“有知”。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委员会应“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消费者由于知识、阅历、通信手段、生活技能、真实情况的掌握等因素的限制,在对消费对象的判断和选择上,信息匮乏,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同时,作为经营者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总是把商品与服务最好的一面展示给消费者,提供或发布的消费信息要么是片面的,要么是夸大的,或者是概念模糊的,甚至是误导性的、虚假性的。加上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城乡之间、东西部之间经济的反差造成农村地区、西部落后地区信息闭塞,以及诸多因素造成的假冒伪劣商品和服务盛行,对消费者危害极大。如果在信息披露方面有所作为,将预防消费纠纷的发生,大大降低消费者损失的风险,社会交易成本也随之减少,意义不可谓不重大。
东莞市消费者委员会在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每年我会和东莞市工商局都于3月15~16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期间,结合当年主题,联合全市有关职能部门、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各大传媒及东莞市名优企业,接受消费者现场咨询、投诉,指导消费涵盖领域包括食品、保健品、商品房及相关建材装饰行业、汽车及相关服务、教育及相关中介等关系国计民生的所有行业。我会还跟踪消费热点,针对商家欺诈行为和消费潜在危机,实施消费警示制度,先后在我市新闻媒体上发布25条消费警示。另外,面对我国已初步建成市场经济体系和加入WTO后国情变化的新形势,我会在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果断调整工作思路和规划:
1、 邀请社会上信誉度高的律师事务所担任我会的常年法律顾问,不但协助我会开展工作,而且接受消费者投诉的法律咨询,为消费者维权开辟了一条崭新的信息渠道。
2、 创办《东莞消费导向》杂志,向广大消费者和企业进行传播消费知识,对消费行为进行指导,公布有关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信用度和生产状况、商品品质,同时利用这一媒介了解消费者心声和需求,促进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有益的信息互动。
3、 设想设立“商品质量监测中心”,将对商品质量测试对比的工作委托给有关质量检测部门完成,尤其是对一些热销商品以及一些与消费者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测试对比,不但向社会推荐优质产品,而且披露假冒伪劣产品,使消费者在选择和判断购买前就掌握充分的信息主导权。
4、 设想建立消费者自己的网站。利用多源化高效率的电子信息平台,实现网上投诉、网上答复、网上咨询、网上调查等服务,更快、更便利、更全面的使企业和商品的信息和知识展现在广大消费者面前。
(二) 使消费者从“无门”到“有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委员会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的职能,向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除了投诉和解决成本较高的具有强制措施的司法、行政保护之外,敞开了另一扇比较温和、程序简化的解决问题的大门。
东莞市消委会自成立至今年上半年,共受理消费者投诉3013件,圆满解决2835件,调解成功率达94.09%以上,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656.6万元,追讨惩罚性赔偿8.9万元,接待来信、来访、来电咨询共计6.3万人次,收到消费者所赠锦旗18面,表扬信77封,为消费者争取权益效果显著的事例不计其数。如我市常平镇丽城开发区某某花园,受到香港刘某辉等21名业主对某某开发公司欺骗销售的投诉,长期办不到房产证,造成逐级上告,东莞市消委会听取了情况后,经多方了解,慎密判断和思考,找准切入点,主动联系有关领导,从维护地方经济、维护政府形象的高度去进行调解,终于取得地方支持,不到一个月已得到了圆满的解决,得到以上业主的高度赞扬。
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赋予了消费者委员会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和提出建议的权力。东莞市消委会从众多关于房地产的投诉中高瞻远瞩的看出东莞市房地产市场因产权问题遗留的历史隐患,从稳定我市房地产市场为着力点,我会领导亲自撰写题为《东莞市房地产市场调查报告和建议》的材料报市人民政府,并且得到了市政府的肯定和采纳。
(三)使消费者从“无奈”到“有力”。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委会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的权力。为实现这一职能,同时树立我市商业企业优质经营服务品牌,以点带面,从一九九五年七月以来我市多次组织创建“消费者满意企业”和“诚信单位”活动,建立日益完善的评比制度,具体量化评选标准,将“承诺诚信经营”和商品质量测试对比达标挂钩,并研究对“消费者满意企业”提供各种优惠政策。
同时消委会具有“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的职权。东莞市消委会从二零零二年八月三十一日开始在全市范围内施行《东莞市消费者委员会投诉披露制度(试行)》,更充分的调动一切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功能,有效地发挥消委会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及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职能。另外我会积极向有关部门争取支持,建立对关于人民健康安全的商品实行强制检测制度,促使企业自动送检商品,提高商品质量,为消费者提供优质产品。
东莞市消委会积极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的职能。常年法律顾问的委任和开展工作是对该项职能履行最大的背景支持和物质保证。另外我会还设想参照省消委会内设机构架构,结合我市消费领域的变化,在市消委会框架下内设一个专家委员会,由一些热心公益事业的退休的部门领导、行业专家、教授等专业人士作为消委会的顾问,组成专家委员会,让他们的资深阅历和丰富经验为消费维权事业服务。
正因为东莞市消委会是行政机关领导下的社会团体的角色,具有“行政”和“社会团体”的双重身份,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拥有无以代替的优势和力量,消费者的权益才能得到最大限度、最有力的保护。事例不胜枚举。某电信东莞市分公司今年4月份小灵通电话开始放号并销售,在东莞市反映相当热烈,但由于网络不完善,信号时常出现回音或断线,消费者考虑到暂时接受的是免费服务未作投诉,但东莞市消委会想到是小灵通用户的权益、该电信公司的信誉问题,主动亲访其东莞分公司高层,并将消费者意见向其反映,并站在市场角度、该电信公司的角度分析问题,提出中肯意见,其公司高层领导听取了东莞市消委会的意见后,表示衷心感谢,立即向总部反映。不到半个月,该电信分公司在《东莞日报》发表安民告示:感谢各用户的支持,继续延期免收费一个月(《东莞日报》2003-06-23首版刊登)。
十年来,东莞市消费者委员会兢兢业业,使消费者从“无知”到“有知”,从“无门”到“有门”,从“无奈”到“有力”;消委会面对的,从简单的针对小件日用品的消费到现代复杂纷繁的消费领域,从以前被动地受理投诉到现在主动地预防消费纠纷发生,并且涉足大量的市场调查研究、探索开展国民消费教育的新路子;在东莞市消委会的推动下,从仅有的30多家小范围的“诚信承诺企业”,到后来的66家“消费者满意企业”,再到现在蓬勃壮大的2003年的129家几乎覆盖所有消费领域和组织结构的“消费者满意单位”;从消费者到经营者,从政府到消费者,从单薄的昨天到成熟的今天,东莞市消委会填补了一道道历史的和现实的鸿沟,架起了一座座平衡、沟通的桥梁。
所有的努力和成绩,都离不开有关部门和领导的大力支持和配合,都源于我会领导一个深刻而简单的理念:东莞市消费者委员会一定要与时俱进。在消费纠纷和消费热点、消费潮流影响千家万户的今天,消费者委员会除了处理消费纠纷外,最重要和最根本的,是使消费者有更大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参与度,“营造放心消费环境”才能真正从蓝图变为现实。
一桥飞渡变通途,我们期望消费者委员会和日益庞大的有知识有力量的消费者群体一起,借着这一座座桥梁,通向更美好的放心消费的明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