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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消费者委员会投诉披露制度 (试行)
2002年9月为进一步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更好地履行消费者委员会“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的职能,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及东莞市消费者委员会的章程,制定本制度。
一、投诉披露的原则
1、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宗旨;
2、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
3、以说服为主,披露为辅;
4、客观、公平、公正。
二、投诉披露的范围
(一)具有下列侵害不特定多数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予以披露
1、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原则相悖的行业规定;
2、医疗服务中医疗差错、服务态度、药品价格、药品质量及计量、医疗器械等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的行为;
3、电信、铁路、交通、航空、银行、保险、教育、供水、供电、供气等垄断行业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
经营者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4、企业或行业制定的具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内容的格式合同;
5、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其所管理的经营者实施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进行包庇、纵容, 对消费者的举报故意不作为的;
6、其他严重损害不特定多数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被投诉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披露
1、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被投诉方故意推诿、拖延,超过30日不予处
理的;
2、被投诉方在消费者委员会依法履行“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的职能时,
拒不配合,甚至阻挠、干扰、不接受消费者委员会调查的;
3、被投诉方自收到消费者委员会转交的“投诉转办函”,在消委会规定的期限内,未给予答复,并且不
说明原因或无正当理由的;
4、被投诉方对消费者委员会的调解意见所依据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规定没有任何异议,但又拒绝接受调
解意见或已经接受消费者委员会提出的调解意见,并且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超过30日未履行的;
5、被投诉方半年内被消费者投诉三次,且经行政职能部门和消委会批评教育仍未能从根本上改善损害消
费者合法权益状况的;
6、其他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三、投诉披露的形式与内容
1、投诉披露的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披露。每月末,披露一次行业损害消费者
合法权益情况;每季度末,披露一次企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情况;凡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又拒不认错和接受行政职能部门及消费者委员会调解处理的,不定期予以披露。
2、投诉披露的内容:企业名称、投诉件数、侵权事实、造成的后果。
四、投诉披露的程序
1、披露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前,消委会组织应当先向行政监督管理机关了解被披露的经营者的主体
资格、经营行为、企业信誉等有关情况,然后就投诉事实进行详尽调查取证,以确保披露的准确性;
2、对需要披露的投诉,由消委会办公室提出建议,并提供消费者的投诉书、调查报告、有关行政监督管
理机关的意见及相关的证据等材料,报主管领导审查批准;
3、经审查批准后,由消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文字材料,按照公文审批程序,以市消委会的名义向社会发
布。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东莞市消费者委员会
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消费争议预先赔付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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