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房产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参与拟订有关房产管理的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直管公房(市政府授权管理的公房)的经营管理和维修养护;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和房屋测绘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直管公房进行新、旧建规划、建设和管理;指导监督其他房屋的管理。
(三)负责旧城改造房屋拆迁管理,参与旧城改造房屋拆迁项目和方案的审查,并组织实施;指导镇区开展拆旧建新业务;负责对拆迁单位和拆迁人员进行资质审定发证;负责对拆迁房屋的产权审查和合同鉴证;负责调解处理旧城改造房屋拆迁纠纷。
(四)负责全市房产产权登记管理,核发房产产权证书,负责全市房产产籍登记造册管理;负责全市房产抵押登记管理,商品房银行按揭管理;商品房销售和销售合同管理。
(五)负责全市房产交易市场管理;受理房产买卖、交换、赠与、租赁的申报,并进行审核、登记和鉴证等工作;监督房产交易行为,查处违法交易。
(六)负责全市房产中介服务管理(包括评估、咨询、经纪等中介服务);对申报房产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审批或办理报批手续;负责对房产中介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开展房产中介服务行业学术交流活动;拟订房产中介服务管理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
(七)负责全市物业管理工作;负责物业管理机构审批;负责对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组织参与全国和全省物业管理优秀单位和示范单位考评活动;拟订物业管理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
(八)参与拟订城镇解困房、微利房和福利房以及安居工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九)负责管理市房地产交易所、市房屋租赁管理所、市房产物业估价所;以及莞城、石龙、虎门房地产管理所的人财物和业务工作;指导其他镇区房地产管理所和房地产交易所的业务工作。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房产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