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司法局成立于1981年2月,二十多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人大的监督下,在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全市广大司法行政干警职工同心同德、励精图治、努力开拓、奋勇拼搏,使我市司法行政各项工作在改革开放中得到了全面发展。队伍不断壮大,职能不断加强,业务不断扩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基层人民调解和法律服务、律师公证、普法宣传教育及法律援助等工作已深入到我市社会的各个角落,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使民主与法制观念逐渐深入人心。二十年的实践证明,我市司法行政工作紧跟改革开放步伐,为东莞社会稳定和两个文明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回首过去,展望未来,在新的世纪里,东莞司法行政事业将增创新优势,更上一层楼,再创佳绩,再铸辉煌。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管理、指导劳动教养工作。
(三)管理、指导法律援助工作。
(四)负责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工作。
(五)指导、管理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六)管理、监督、指导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
(七)管理、监督、指导律师工作,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服务市场。
(八)管理、监督、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九)指导、协调法学教育工作。
(十)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管理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管理局直属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和警衔评授工作。
(十一)指导、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服装、车辆等物资装备工作。
(十二)指导、监督律师协会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十四)负责司法行政对外交流和司法协助工作。
(十五)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司法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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