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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简介
协会宗旨
名誉会长
首席顾问单位
理事会名单
主要成员简介
组织结构图
协会章程
 
 
东莞市移动电话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东莞市移动电话行业协会,英文译名:Cellphone Trading Association of Dongguan City,缩写:CTADC。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东莞市范围内从事移动电话网络运营服务和移动电话产品及其配件的生产、经营、销售、维修的个人和单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挥本协会作为企业单位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团结广大移动电话行业界同仁,开展行业信息和技术交流、相关法规培训、市场调查、产品服务展示、行业自律、监督检测和咨询服务,维护会员单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我市移动电话行业“规范经营、有序竞争、诚信服务、共同发展”的新局面,积极推进我市移动电话行业的良性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东莞市经济贸易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东莞市民政局(市民间组织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东城大道188号旗峰花园新华大厦1座13楼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移动电话行业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消费维权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
  (二)加强会员与有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增强会员与有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合作、交流,调解行业内、外的争议,加强会员与广大消费者之间的交流互动,促进行业的规范、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搞好行业自律,制定本协会的行规、行约并监督实施,提高行业职业道德,提倡互相合作,公平竞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开展行业营销交流和技术协作,组织受委托的行业中介活动,开展市场调查、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调研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最新信息、业务培训,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
  (五)为本行业的企业提供各项服务,组织、承办(联办)移动电话及配件产品展览,网络运营服务品牌展示;
  (六)受理消费者对会员单位的投诉,以及行政职能部门、市消费者委员会移交处理的涉及会员单位的投诉,关注行业内存在的问题和动态,及时提出纠正、整改的措施和建议,必要时向全体会员通报,并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反映会员的意愿和要求;
  (七)配合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协助维护正常的移动电话行业市场秩序,鼓励公平竞争;
  (八)根据本协会发展需要,积极承办政府委托的其他有关业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法经营,照章纳税;
  (二)信誉良好,在东莞市消费者委员会无重大被投诉等不良记录;
  (三)拥护并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四)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号召力;
  (五)具有本地户口,从事移动电话产品及其配件生产、经营、销售、维修,以及移动网络运营服务的个人;或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从事上述经营业务的市场主体;
  (六)依照本章程第九条的规定,获得有关人员的推荐、同意和考察。
  (七)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交纳会费等费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由本协会至少三名现任会员推荐,并出具《推荐书》,连同《自愿入会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分管所在区域的副会长;
  (二)经分管所在区域的副会长同意后,出具《意见书》,并将所有材料提交到本协会秘书处;
  (三)本协会秘书处组织一次有至少两名现任理事参加的考察组,详细考察申请入会对象的有关情况后,出具《考察报告》;
  (五)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以三分之二多数同意通过;
  (六)获通过的入会对象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相关费用后,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手续,发给会员牌匾和会员证。正式吸纳该对象为本会会员。
本协会每季度召开一次讨论接受会员申请入会的常务理事会会议,即:每年1月、4月、7月、10月分别举行一次。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获得本协会的优先服务权;
  (三)有权要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并协助其开展合法正当的经营活动;
  (四)按规定使用本协会统一制作的“东莞市移动电话行业协会会员”牌匾和“会徽标志”,并接受本协会监督;
  (五)有权对本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进行内部监督;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和公约,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积极支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完成本协会交办的有关事项和任务;
  (三)及时向本协会上报本单位的动态、信息和资料;
  (四)按时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维护和增进同行之间的团结和协作,不做有损行业共同利益和信誉的事;
  (六)参加本协会活动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牌匾和会员证等相关会员身份证明资料,已缴纳的会员费等费用不予退回。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破坏协会声誉和行业共同利益,或其他严重违反本章程及本协会有关规定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可予以除名,经法定程序登记备案后,向全体会员通报,必要时可向全社会通报。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产生程序和条件是:

  (一)当会员数目不超过100人时,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履行相关职权。
  (二)当会员总数超过100人(含100人)时,以镇区为单位,由上一届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从该镇的所有会员中,审议决定一定名额的较有代表性的个人或单位会员(含其授权的其他人员),作为该镇的会员代表。各镇的名单以及数目,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根据当年的会员总数、各镇本行业的发展状况等综合考虑决定。会员代表人数应不少于30个,一般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决定本协会工作方针,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监事财务报告,通过重要决议;
  (四)决定本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变更和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应到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数目如需增补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名。并按照本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产生办法和程序:
  (一)理事候选人名单由上届理事会提名产生,达到会员(或会员代表)五分之一联名的,也可提名候选人,但每个会员(或会员代表)每次大会只能提名一次;
  (二)由秘书处审核并确认理事候选人的候选资格,并将候选人名单提交至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
理事会理事的数额原则上不再增减,如需增减,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移动电话行业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及会员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二)按照协会章程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报告;
  (三)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和本章程的规定,选举产生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管理协会内部办事机构,建立以人、财、物为重点的各项管理制度;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会员代表的名单和数额等重大事项;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日常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最多不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申请成为本协会的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通信类经营单位;
  (二)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公平正直、政治素质好;
  (三)规模较大,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信誉和口碑较好,在我市行政职能部门及市消委会无重大违法违章、被投诉等不良记录;
  (四)拥护本协会章程和创会宗旨;
  (五)在本市依法从事通信类经营业务的个人会员,满足本条第(二)、(三)、(四)项的规定,并且无受过刑事处罚记录的,可以经本章程的规定程序成为理事;
  (六)是本会的会员。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公平正直、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信誉和口碑较好,其所在单位在行政职能部门及市消委会无重大违法违章、被投诉等不良记录;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拥护本协会章程和创会宗旨;
  (八)为协会现任理事。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由上届常务理事会提名产生,达到五分之一理事联名的也可进行提名。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任期2年。会长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副会长、秘书长的任期2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常务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会议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协会内各部门关系;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督和罢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理事会组成人员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理事会负责人受理事会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会员有权对理事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提出罢免要求,须有会员总数的五分之一或理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签名附议,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理事有权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当罢免要求受理后,须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罢免表决。罢免表决必须得到应到会投票人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成员有权对理事会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提出罢免要求。提出罢免要求,须有理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签名附议。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理事会负责人有权在理事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理事会罢免表决须有三分之二理事参加,罢免建议须得到应到会理事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方为有效。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4年8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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