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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全称为:东莞市机动车协会(以下简称为本会),英文名称为:Dongguan
Automobile Association,缩写为:DGA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东莞市机动车行业组织和爱好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市场经济客观规律,为促进机动车行业发展提供服务;协助有关部门加强行业管理;维护会员权益;充当政府与会员桥梁作用。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市经贸局、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东莞市东城区罗沙大厦5楼50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编辑会刊,宣传国家道路有关交通和车辆管理相关的法规;
(二) 为会员提供购车咨询、入户咨询和售后服务;
(三) 协助公安车管部门搞好机动车管理;
(四) 为会员提供机动车年检、换证、证件遗失补发、转籍、车辆入户、过户、年检签章、变更、及税费、保险和性能安全检测服务;
(五) 组织机动车展览,促进厂家、经销商、消费者三方面之间的交流;
(六) 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业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 在本市注册的单位和车主或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相当影响的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到本会住所办理入会登记手续;
(四) 由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道路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中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经贸局、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经贸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员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经贸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市经贸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经贸易局和市民政府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天内,报请市经贸局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经贸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经贸局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经贸局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2年7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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